第六十条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Haskell Report's Section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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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推荐阅读新收录的资料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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